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候选人提名
候选人可以由社区居民自荐或由居委会推荐,并提交提名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居委会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在社区公示一段时间,接受居民监督。
选民登记
年满18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对人户分离的城镇居民,原则上要在经常居住地进行登记,对愿意参加户口所在地选举的,要尊重其自主选择的权利,但不得重复行使选举权利。
对选派到社区工作的机关干部、复退军人和大学生,也要在尊重其意愿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登记。
对居住在本社区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应认真听取其意见,尊重其意愿,凡愿意参加本社区选举的人员,并经社区选举委员会同意,应予以登记。
对自愿放弃选民权利的社区居民,可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投票选举
投票方式可以包括手写、机读和网络投票等多种方式,具体投票方式要根据当地的规定和实际情况而定。
投票时需要出示身份证明,确保投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投票程序包括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秘密写票处,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清点参选人数,推选监票、计票、唱票人员,清理票箱,发选票,宣布纪律和注意事项。
选民填写选票并按顺序投票,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好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采用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
结果确认
确认选举结果需要核对所投票数是否多于或等于投票人数,每一选票所选人数是否多于或等于规定应选人数。
候选人获得参加会议人数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社区持《社区居民选举证》的选民或者由每户派的代表,也可由居民小组选举代表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多数选票,始得当选。
备案登记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区所在地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其他事项
选举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法律监督,确保选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任何违反选举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通过以上步骤,居民委员会选举旨在确保公正、公平和公开的民主选举过程,保障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