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的时间计算方式如下:
起始时间:
执行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
单位计算:
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不是以时为单位计算。
入所当日不计算:
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一日。
折抵:
如果被拘留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举例说明:
如果某人被决定行政拘留5天,于2024年8月1日入所执行,则应当在2024年8月6日出所。这是因为从8月1日入所到8月2日算作第一日,依此类推,到8月6日为止,共5日。
以上信息表明,行政拘留的时间计算从入所次日开始,以日为单位,且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已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可以相应折抵行政拘留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