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协议分割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财产分割的协议。协议内容可以包括财产的归属、分割比例、补偿方式等。协议应基于自愿原则,并且只能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包括子女、父母或其他财产。
法院判决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并确保财产分割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财产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特定情况除外)等。个人财产则包括婚前财产、因身体伤害获得的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
分割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在分割财产时,可以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如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或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分配给女方。
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分割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的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并能更好发挥其效用的一方。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如果离婚是因为一方的过错,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依法少分或不分过错方的财产。
具体分割方式
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个人物品归个人: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共同经营财产: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无收益财产: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房屋补偿: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其他特殊情况
婚前财产:男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或车辆,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无权分割。
个人伤害赔偿:男方因工伤或其他原因获得的赔偿款,属于其个人所得,与夫妻共同财产无关,离婚时女方无权要求分割。
专用生活用品:男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无权带走。
遗嘱或赠与: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归男方的财产,在离婚时归男方所有,女方无权主张分割。
通过以上原则和方式,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应尽可能公平合理,同时兼顾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