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都愿意离婚需要以下手续和材料:
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双方必须自愿离婚,并签署书面离婚协议。协议中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共同申请离婚登记
双方应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结婚证原件
户口簿原件
身份证原件
离婚协议书纸质版3份及电子版/《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婚姻登记机关的受理与审核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若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不予受理。
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冷静期后,双方可继续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
审查与批准
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审查,确认双方确实自愿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后,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总结:
双方都愿意离婚需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并经过三十天的冷静期后,若双方仍同意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将颁发离婚证。建议在整个过程中,双方应充分沟通,确保所有事项达成一致,必要时可寻求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