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 与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未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 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未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 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除非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此外,如果商标仅包含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缺乏显著特征,那么这些商标也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避免商标混淆,确保商标的独特性和识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