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征收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查账征收
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
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
查定征收
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作坊式小企业。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对其产制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
查验征收
适用于城乡集贸市场的临时经营以及场外如火车站、机场、码头、公路交通要道等地经销商品的课税,其灵活性较大。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
定期定额征收
适用于一些无完整考核依据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逐户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据以征税。
委托代征
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税款,并将税款缴入国库。
适用于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邮寄纳税
纳税人通过邮寄方式将税款缴入国库。
其他征收措施
包括加收滞纳金、补缴和追征税款、核定应纳税额、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阻止出境和税款优先执行等。
这些税款征收方式是为了适应不同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确保税收的合法、公正和有效征收。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和需要,选择合适的征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