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嫖娼行为的证据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现场抓获证据
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跟踪或突击检查在现场抓获嫖娼人员时,现场记录和证人证言等证据。
口供和供述
嫖娼和卖淫双方的供述内容,包括对付费情况、性行为过程的具体描述等,互相印证,以支撑嫖娼行为的认定。
现场物证
交易的金钱、转账记录、避孕套等物证,有助于确凿地证明嫖娼行为的发生。
视频和图像证据
现场监控、录像、照片等直接记录嫖娼行为的证据,特别是执法记录仪的影像,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
房间租赁记录
在宾馆、酒店等场所发生的嫖娼行为,租赁登记记录等信息是间接证据,辅助证明事件的发生。
卖淫女供述
被抓获的卖淫女可能会交代之前嫖娼的嫖客,提供他们的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这些供述倒查嫖娼行为。
聊天记录
嫖客在约嫖前通过聊天软件和卖淫女谈服务和价格的记录,这些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用于倒查嫖娼行为。
监控视频
卖淫女为了自身安全在住处安装的监控摄像头记录下的嫖娼行为,这些视频可以作为倒查的证据。
转账记录
嫖娼交易往往需要通过转账等方式支付费用,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检查转账记录等方式倒查嫖娼行为。
犯罪嫌疑人的申述
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进行了嫖娼行为,或者指认其他嫖客,同时提及与卖淫女之间的金钱交易关系。
民警的抓获记录
民警目睹现场情况或发现与嫖娼相关的物品(如避孕套)后,记录下的证词或自书材料。
其他证据
遗留现场的物证、视听资料等,如警方执法仪摄取的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影像资料。
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共同构成了认定嫖娼行为的完整证据链。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运用这些证据来认定是否构成嫖娼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