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恶意泄愤要担责。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连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案件详情
2024年7月,连某在某微信群发布涉及某企业和负责人郭某不实信息。随后,连某又通过自己抖音账号编发关于郭某的短视频,对郭某进行贬损和诋毁。相关视频经过网络传播,点赞量233条,多人进行转发。今年4月,郭某以名誉权受侵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连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在案件审理中,连某向法院提交道歉信,对自身行为懊悔不已,希望得到原告谅解,保证不再发生类似事情,并删除案涉抖音视频。
法院审理后认为,连某在其本人的抖音账号中发表的上述具有贬损性质的言论,容易使他人陷入错误判断,进而对原告的声誉、形象产生怀疑,并有可能引发广泛的传播,造成原告人格受贬损、名誉被诋毁的后果,从而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故被告连某在其本人的抖音中发表的言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被告的不当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名誉上的损害,带来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存在主观过错。
最终,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依据相关法律,判决连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个人抖音平台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需法院核准),如逾期拒不执行,法院将根据原告申请,将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公布于河南省级报刊中,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负担。同时判决连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禹州市人民法院郭连法庭员额法官 杜亚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也是法治空间,一言一行需遵纪守法,不能逞口舌之快泄愤。当事人遇到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依法依规正确行使权利,不能违反法律红线。
来源: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彭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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